環保組織公益訴訟何時才能全國鋪開
2015年是新環保法實施元年,也是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被正式確認元年。但是,環境公益訴訟并未出現“井噴”。2015年,由社會組織所提出的環境公益訴訟只有37起。
環(huan)境(jing)公益訴(su)訟的(de)個案數量(liang)相較新環(huan)保法之前大(da)幅上升(sheng),但是(shi)相較我國(guo)嚴重的(de)環(huan)境(jing)現狀(zhuang),這個數量(liang)還太少。同時,環(huan)境(jing)公益訴(su)訟制度的(de)實施尚未在全國(guo)范圍內鋪開。
新老法律不(bu)銜接的(de)問題,環境(jing)公益訴訟中的(de)生(sheng)態環境(jing)修復和損(sun)害賠償(chang)費用(yong)的(de)如何使用(yong)管理及監督等都亟待解決。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各地從事環(huan)境(jing)保(bao)(bao)護相關公益活(huo)動的(de)民間(jian)環(huan)保(bao)(bao)組織中約(yue)有(you)30余家符合環(huan)境(jing)公益訴訟起訴資格,而其中有(you)意愿提起環(huan)境(jing)公益訴訟的(de)組織并(bing)不多。
從事(shi)環境公(gong)益訴(su)(su)訟(song)的環保(bao)組織普遍(bian)認為,相比(bi)我國嚴重的環境現狀,環境公(gong)益訴(su)(su)訟(song)案件(jian)數(shu)量仍太(tai)少。
“除了個(ge)別環保組織外(wai),絕大(da)部分環保組織的(de)訴(su)(su)訟能力和訴(su)(su)訟意愿都(dou)較低。”環保社會組織中的(de)法律專業成員較少;部分還(huan)都(dou)是(shi)志愿者;從事環境(jing)法律服(fu)務的(de)專職成員,投(tou)入(ru)到環境(jing)公益訴(su)(su)訟中的時間(jian)和(he)精力難以保證(zheng)。
法律對(dui)主體資(zi)格有比較嚴格的限(xian)制也是一個原因。盡管新環(huan)保法已(yi)經明確了(le)社會組織的公(gong)益訴訟主體資(zi)格,但(dan)是,實際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仍然(ran)遇到“門檻(jian)”問題。“2015年12月(yue),針(zhen)對(dui)云南昆明大型(xing)煉油項目,提起的重(zhong)大風險(xian)預防性訴(su)訟,已(yi)按(an)要求(qiu)提交(jiao)補正材料(liao),目前仍在等待結果(guo)。”
究其原因,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寬松式理解。”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su)訟的現實狀(zhuang)況下,對其主體資格的法律(lv)規定不宜做(zuo)過多(duo)的限制性解釋。
同時,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沖突比較明顯時,環境司法如何能夠保持獨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響是關鍵。此外,目前,社會組織發展的還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對社會組織的了解有(you)限,因(yin)此會十分謹慎(shen)的對社會組織(zhi)進(jin)行資格審查(cha),這(zhe)也影(ying)響了法院(yuan)受理環境公益訴訟。
“從統計情況來看,江(jiang)蘇、貴州、山(shan)東(dong)和福建(jian)在立(li)案(an)數量上分別(bie)是(shi)11起(qi)、8起(qi)、4起(qi)、4起(qi);浙(zhe)江(jiang)、寧(ning)夏、遼寧(ning)、湖南(nan)(nan)、河南(nan)(nan)、海南(nan)(nan)、天津、北京、安(an)徽和四川也實現(xian)零的(de)突破,分別(bie)有一起(qi)環境民(min)事公益(yi)訴訟案件(jian)被(bei)立案受理(li)。”,綜(zong)合分析來(lai)看,一個區(qu)域是否(fou)有專門的環境(jing)司法(fa)(fa)機(ji)構設置、當地政府及(ji)司法(fa)(fa)系統是否(fou)對環境(jing)司法(fa)(fa)和(he)社會(hui)組織提起公益(yi)訴訟持積極(ji)開放的態度(du),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當地(di)能否得以有效實施(shi)的(de)關鍵因素。
同時(shi),社會(hui)(hui)組織不能(neng)提起環(huan)境行(xing)政(zheng)公(gong)益訴訟也(ye)是(shi)一個缺(que)憾(han)。“由于行(xing)政(zheng)訴訟法缺(que)乏(fa)公(gong)益訴訟的明確規定,2015年沒有社會(hui)(hui)組織為原告(gao)的行(xing)政(zheng)公(gong)益訴訟。”葛(ge)楓說(shuo),目前,檢察機(ji)關(guan)提起的公(gong)益訴訟案以行(xing)政(zheng)公(gong)益(yi)訴訟為主。在此基礎(chu)上(shang),也(ye)應(ying)該(gai)積極探索行(xing)政(zheng)公(gong)益(yi)訴訟主體的多(duo)元化,鼓勵社會組織作為行(xing)政(zheng)公(gong)益(yi)訴訟的主體之一(yi)來進(jin)行(xing)探索。
經(jing)費不足(zu)是影(ying)響環保組織(zhi)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yuan)因之(zhi)一。
據介紹,環保組織(zhi)(zhi)從事環境公(gong)益訴訟(song)需要(yao)資(zi)金支持。環保組織(zhi)(zhi)在進行環境公(gong)益訴訟(song)過程中,除了(le)要(yao)承擔鑒(jian)定評估費、律師(shi)費外,還(huan)要(yao)承擔調(diao)查人員的(de)調(diao)查費用等(deng)等(deng)。
除了環(huan)保組織從(cong)事公(gong)益(yi)(yi)訴訟“錢從(cong)哪來”的問題仍沒有(you)解(jie)決外(wai),環(huan)境公(gong)益(yi)(yi)訴訟中的生態環(huan)境修復(fu)和(he)損害賠(pei)償費用的使(shi)用管理及監督機制尚需建立(li)。也就(jiu)是說,“錢到哪去”的問題也未(wei)解(jie)決。
從江蘇泰(tai)州1.6億元天價公益訴(su)訟到近期中(zhong)華環保聯合會(hui)在山東勝訴(su)的(de)大氣(qi)污染(ran)案(an)(an),葛楓表示,2015年(nian)結案(an)(an)的(de)個(ge)(ge)案(an)(an)大都涉及修(xiu)復及生(sheng)態損害賠償(chang)費用的(de)使(shi)用、管理和監督。應該鼓勵(li)在個(ge)(ge)案(an)(an)實踐
中探索(suo)適合(he)我國和各地方情況(kuang)的管理和監督模式。“但(dan)無論是何(he)種(zhong)模式,其中最(zui)重(zhong)要(yao)的是這類資(zi)金(jin)要(yao)接(jie)受包括原告在內的社(she)會各界的監督,保證資(zi)金(jin)的使用透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