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餐飲店應依法重新做環保評估!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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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網訊 溫州市區一家餐飲店因違反相關環保規定,鹿城區城管執法局開出1.3萬元罰單。該餐飲店老板林某不服,將鹿城區城管執法局告上法庭,鹿城法院一審駁回林某訴訟請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訴。
昨天下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合議庭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市環保局、鹿城區環保局、鹿城區城管執法局均組織人員參加旁聽。
店主辯稱其持有原店家的排污證
2013年10月1日,林某從上家虞某手中接手了位于市區金橋路的一家餐飲店,并于去年1月26日申領了名為鹿棲海鮮餐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當時該餐飲店已安裝油煙凈化器及油水分離器。
去年2月28日,鹿城區城管執法局立案調查,其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林某在金橋路60、62、64號經營的鹿棲海鮮餐館,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已安裝油煙凈化器、油水分離器),主體工程已于2013年10月1日投入使用。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林某在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前停止使用產生油煙和污水的設施,并作出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林某抗辯稱,2013年10月1日投入使用是餐飲店試營業,其持有排污許可證,許可證上載明單位名稱為小漁家海鮮餐館,單位地址為溫州市金橋路60號,主要負責人為虞某。
昨天下午的庭審現場,林某由代理人出庭上訴,鹿城區城管執法局副局長俞照華和法制科科長出庭應訴。鹿城區城管執法局認為,林某的鹿棲海鮮餐館因污染擾民已被投訴多次,且林某接手了餐飲店后又重新注冊了個體工商執照,屬于新的營業主體,依法應重新做環保評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實行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法院認定原來的排污(wu)證無效
昨天的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圍繞兩個庭審焦點展開答辯。
個體工商戶的建設活動是否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法院認為,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建設活動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
鹿城區城管執法局認定鹿棲海鮮餐館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定性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法院認為,林某開辦鹿棲海鮮餐館,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林某主張其持有的排污許可證可以證明鹿棲海鮮餐館的環保設施已經驗收合格,但該排污許可證記載單位名稱為小漁家海鮮餐館,單位地址為金橋路60號,與林某開辦的鹿棲海鮮餐館的名稱、規模、地點均不同,該抗辯理由不成立。


